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我要捐款>捐赠免税

公益捐赠知识问答

来源: 海南省三亚教育基金会 日期:2023-03-14 08:36

1.公益性捐赠扣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企业或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企业捐赠抵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如下: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个人捐赠抵税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4.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捐赠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5.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原因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给我开具票据,上述情况能否适用个税扣除政策?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捐赠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等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6.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体系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7.我1月份发生了一笔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能在3月份发放工资时能全额扣除吗?怎么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环节享受捐赠扣除政策。为便于个人在领取工资时享受扣除政策,建议捐赠人拿到捐赠票据后,及时将捐赠票据提供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捐赠扣除。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捐赠扣除时,随扣缴申报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相关捐赠票据由个人留存备查。

8.个人捐赠扣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是否可以结转下月扣除,还是可以等到汇算清缴时继续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同时,综合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第四、五、六条规定,居民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支出可在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因此,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在上述情况下仍扣除不完的,可以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9.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公司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捐赠凭证的复印件。一是员工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公司需要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办理扣除,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公司可暂以其员工的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捐赠的。公司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开具的汇总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10.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能否按照捐赠票据上的金额填写扣除金额?

答:通常情况下,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金额为捐赠票据上注明的金额。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员工收入来源较多,一笔捐赠支出需在不同所得项目中扣除的,需要员工自己确定在工资薪金中扣除的捐赠额。因此,建议公司为员工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捐赠时,及时向员工了解其在工资薪金中扣除的捐赠额。

11.在公益捐赠中,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或货币性资产如何确定捐赠额?

答:个人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个人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捐赠额。个人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12.企业以非货币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时,怎么确定捐赠额?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十三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二、股权捐赠按照历史成本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13.居民个人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公益捐赠支出是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重点税前扣除项目之一,因此纳税人的公益捐赠支出是可以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现行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制度可以帮助纳税人更加精准、全面地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工作繁忙,在平时没来得及申报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他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取得稿酬、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平时没有扣除公益捐赠支出,那么可以通过年度汇算追补扣除。总而言之,纳税人没有及时或足额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都可以在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保障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14.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该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在税法规定的额度范围内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有上限的,具体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政策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不受该比例限制)。因此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着重关注自己公益捐赠支出扣除的上限,以便准确享受公益捐赠政策。第二,要留存好捐赠票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当纳税人完成捐赠,不论金额大小,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都可以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因此,为了防止通过虚假捐赠逃避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公益捐赠政策的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予以配合。

15.同时存在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两者扣除的先后顺序会影响最终缴纳税款金额吗?

答:不影响。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为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这个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固定数,不会因为先扣了一笔捐赠额而缩小。因此,不论是先扣限额捐赠支出还是先扣全额捐赠支出,最终效果都是一样的。

16.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不需要,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本问答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或咨询当地税务、财政、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