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南省三亚教育基金会 日期:2023-03-14 08:59
一、企业捐赠抵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如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
请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和扣除资格的确认文件,此票据、文件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各地的政策会略有不同,抵扣时还需提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第六条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企业所得税扣除参考如下 :
某企业,2019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20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1000万元(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1.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
1000(年度利润)x12%=120万元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120万元,则可全部抵减。
抵减后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000-120)x25%(假设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880x25%=220万元
如果本年度未捐赠,其应纳税额为:1000x25%=250万元
2.如该企业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150万元。
则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
1000(年度利润)x12%=120万元(只能抵减120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150-120=30万元
该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扣税金额,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未扣除的部分30万元,可在第二年、第三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二、个人捐赠抵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目前最常接触的个人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免征额后的余额。
1.个人所得税扣除参考如下:
某先生(中国籍)2020年2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后且无其他扣除)20000元,本月公益捐赠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
20000-5000(起征点)=15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
15000*30%=4500元(1000元捐赠额可全部抵减)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0-1000=14000元
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14000x3%=420元
如果本月未捐赠,其应纳税额:15000x3%=450元
2.如该先生本月公益捐赠为5000元,
则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
15000*30%=4500元(只能抵减4500元)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0-4500=10500元
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10500x3%=315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5000-4500=500元
该先生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扣税金额,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的,可以结转到下月扣除或者其他类别扣除,如上述情况仍扣不完,则可在当年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其他注意事项:
1.需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捐赠者,请及时开具捐赠票据;
2.需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捐赠者,请注意企业所得税一年抵扣一次,操作的时间与汇算清缴为同一时间(通常情况下为每年的3-6月);
3.捐赠票据若遗失但又有入账需要的,可以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出具捐赠票据遗失声明,本基金会将提供捐赠票据的底单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公章入账。
(本计算方法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或咨询当地税务、财政、民政部门)